根据《浙江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使本学院的社会捐赠工作有序进行,规范、科学地管理本学院的捐赠资金,充分发挥其功效,特制定本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定名为: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海洋学院教育基金”,以下简称“海洋学院教育基金”。
第二条 “海洋学院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浙江大学海洋学院的教育事业。通过有组织、有重点地在海洋学院奖励品学兼优的本学院在校学生,资助品学优良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奖励工作业绩优异的本学院优秀在职教职工等,积极推进学院的长远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三条 为保证学院捐赠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进行,学院特成立“海洋学院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本学院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基金管委会由学院领导、教师代表、本学院知名校友、基金倡议发起或捐赠单位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负责制订基金募集、资助办法;具体组织、领导本学院的社会捐赠工作;确定管理和使用基金的原则和办法;发布资助基金项目申请指南;审议资助项目并对资助结果进行评估及其他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秘书处,具体负责联系、管理有关捐赠工作。秘书处设在本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部。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海洋学院教育基金”为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下简称校基金会)下属专项学院基金,统一纳入校基金会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校基金会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监督。
第八条 学院所有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财务管理(包括出具收据、颁发证书、会计核算等)。
第九条 “海洋学院教育基金”的年度使用方案由秘书处提交基金管委会评审,并报校基金会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条 学院基金因完成宗旨、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基金管委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管委会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实施,具体须用于与本学院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校竺可桢教育基金或学校其他专项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未经本基金管委会同意,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擅自以本学院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由本基金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