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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指南

发布时间:2018-10-03作者:海洋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3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2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财税[2013]10号)

2014年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3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财税[2014]36号)

2014年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获得201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财税[2014]69号)